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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为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的生产商。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
投标产品的生产商注册资本金***在1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
生产商***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ISO9000产品质量体系认证范围须包含本次投标产品并提供附件。
生产商需具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乘客电梯生产制造A级许可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载货电梯生产制造B级许可证;须具有A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认证证书均需提供证书附件以对应投标产品型号)。
5、投标人***具备2012年以来投标产品单笔销售额大于500万元的国内大中型铁路、地铁或机场等业绩(提供相关合同的影印件、工程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并提供国内终用户单位出具的电梯设备运行良好的证明材料并加盖用户单位公章。
6、生产商须在长春设有可靠的维护中心(需出具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复印件)。
7、投标人未因为弄虚作假或质量问题被中国铁路总公司或铁路局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8、投标人近三年未在铁路项目出现过违法、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