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法规_厦门律师在线咨询

评论: 0 浏览:1580 发表于:201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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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每半年向个人公布一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个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有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的六十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投诉。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社保机构查询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情况,并有权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确有错误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纠正。

第四十七条 设立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监督。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由政府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组成,其中政府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四分之一。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其章程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举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

(三)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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