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法规_厦门律师在线咨询

评论: 0 浏览:1580 发表于:201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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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等于退休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加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一百二十加过渡性养老金加特区补贴三十元。

过渡性养老金等于退休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百分之一点三乘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加零点二五)乘以本人1997年6月30日前的累计缴费年限。

2.1997年7月1日后参保并按照规定缴费的:

养老金等于退休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加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一百二十加特区补贴三十元。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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