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法规_厦门律师在线咨询

评论: 0 浏览:1580 发表于:201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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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获得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以及获得初级职称和未获得职称的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五年的,调入本市后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本条例规定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后,还应当由接收单位为其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其调入本市之前符合***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补缴的超龄养老保险费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个人在退休前出国(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个人在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合法继承人;个人在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尚存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合法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或者合法继承人的,转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后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标准,载入退休证,从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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