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法规_厦门律师在线咨询

评论: 0 浏览:1580 发表于:2017-10-11
分享到:

在保留原特区补贴三十元的基础上,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原规定应当享受的其他待遇,按照提高平均缴费指数“零点二五”的办法计入过渡性养老金。

第三十四条 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本市当年低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本市当年低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第三十五条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工作和在高原工作的职工,劳动条件符合***规定的,其在1992年6月30日前从事上述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月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增加百分之零点二五;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劳动条件符合***规定的,其在1992年6月30日前从事上述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月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增加百分之零点五。但是该项计发比例增加总数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1992年7月1日后从事上述工作的,不相应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参保职工从1989年1月起计算缴费指数,缴费指数计算截至1997年6月止。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劳动合同制职工按实际缴费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原固定职工,从1989年1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在此之前符合***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养老金。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工资增长率、物价指数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可以对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于当年7月1日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 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按照规定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第三十九条 因工致残或者患职业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其退休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和监督

关注“258企业服务平台“官方微信公众号,每日获取最新前沿资讯,热点产品深度分析!

点击查询有关“厦门律师在线咨询”的产品。 你也可以自己
发布有关“厦门律师在线咨询”的信息,等待客户自己找上门!

发布产品
免责声明
【免责声明】本站内容、图片信息均来自于网络,但不保证信息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不对因信息的不合理、不准确或遗漏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如相关信息、图片等如有侵权请联系站长删除处理。

评价

评价(0人参与,0条评价)

  • *手机号码:
  • 免费获取验证码
验证码:
发表

最新评价

最新企业资讯

你是要采购 吗?
产品分类索引(首字母):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关于258 商务合作 服务条款 法律申明 隐私保护 意见反馈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2-2021 258weishi.com ALL Right Reserved

258集团 版权所有 闽ICP备13004310号-136 "扫黄打非”举报专区 "防诈骗”专区 厦门书生企友通科技有限公司

闽公网安备 35020502000007号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