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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期间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公示牌,公示牌载明作业内容、施工期限、施工单位、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等技术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默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将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投入使用。
经改造的电梯交付使用前,电梯改造单位还应当更换电梯轿厢内的产品铭牌,并标明改造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和型号、设备编号、改造日期、主要参数等信息。
第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电梯产权所有人的,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二)电梯由产权所有人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所有人为使用单位;其中,有多个产权所有人的,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产权所有人承担相应责任;
(三)电梯产权所有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单位;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没有约定的,按照本款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的,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由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使用单位;经协调仍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为管理或者指定使用单位,并告知电梯产权所有人。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