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厦门免费律师在线咨询

评论: 0 浏览:2238 发表于:201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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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二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三十补偿;

  (二)竹林按产值的二倍补偿;

  (三)果树和其他经济林按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七倍补偿,但果树未产果的,按工本费的二倍补偿;已产果的,应当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

  (四)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四至七倍补偿;

  (五)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

  违法建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下列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补助标准幅度的低限计付:

  (一)国防、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三)***或者省***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抢险救灾修建***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用地。

  修建地下防空设施,免收土地税费。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高不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调整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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