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厦门免费律师在线咨询

评论: 0 浏览:2238 发表于:201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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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整理后的土地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其新增耕地可以按照***规定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根据土地整理方案,进行旧村搬迁改造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的农用地面积可以用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置换。

  第五章 建设用地

  ***节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

  第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除下列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须按规定报***审批外,其他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一)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

  (二)福州市和***指定的城市为实施城市规划,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农用地一次或者分次转为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农用地转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持下列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一)农用地转用申请书;

  (二)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图;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

  (四)拟转用地块的红线图;

  (五)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说明;

  (六)补充耕地方案;

  (七)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第十九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提出征地申请;

  (三)批准征地;

  (四)发布征地公告;

  (五)办理补偿登记;

  (六)公告征旬补偿安置意见;

  (七)支付应缴税费款和补偿安置费用;

  (八)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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