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2015年邹某(化名)独自一人带着小孩神色失落地来到律师事务所找到陈律师,邹某首先陈述了自己想以起诉的方式解除婚姻的请求,邹某话音未落便有些许哽咽,在陈律师主动询问后乃得知:邹某于2010年便与吴某(化名)经自由恋爱后缔结婚姻,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但因吴某系单亲家庭,婚后其夫妻二人便于吴某母亲一同居住,婆媳之间时有矛盾,在邹某生育一子后,因照顾小孩的问题产生分歧后,婆媳关系更是愈演愈烈,在后一次争吵后,邹某独自一人带着小孩离开住所。
根据邹某的请求,陈律师尽快备好起诉材料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对是否同意离婚的态度并不坚决,一审法院经过一次庭审后即作出判决——判决邹某与吴某离婚,小孩抚养权归吴某所有,邹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予吴某。该判决虽达到了邹某欲快速离婚的诉讼请求,但对于小孩的抚养权,我们认为判决结果过于草率,于是提起上诉,案件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办法官在经过向律师解案情后也发现了本案男女双方实际仍有感情,仅系因婆媳关系不和导致无法美满地共同生活,在法院和律师多次的主持调解下,邹某和吴某终达成调解协议,以协议的方式结束这段婚姻、以理性的方式约定小孩的抚养、探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