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向日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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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常见的法律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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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详细说明 合同的订立是确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手段,那合同在订立过程中应主要注意哪些问题,我所根据大量的合同纠纷案件对此进行详细的解答。 1、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 答: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2、合同加盖什么章才有效力? 答:合同印章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如适用财务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订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点上容易产生争议。 3、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公章是否有效力? 答:合同印章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如适用财务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订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点上容易产生争议。 4、合同当事人一栏的填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合同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尽量写明身份证号,以避免发生对自然人身份的争议;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写清企业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与企业法人签约的,不能只在合同当事人栏中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以免导致合同相对方不明确。 5、是否只有书面的合同才有效力? 答: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 答:如单方对合同进行涂改,以改变了原有合同约定的,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 7、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 答: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实务合同关系中多存在格式条款,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易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企业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而将条款制定的极其不公平,使相对方无法保护权益的,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8、合同中打印的部分和手写的部分有冲突,以哪个为准? 答:如果打印的部分是事先制定好的格式条款(为重复使用而定制的),那么手写的部分与打印的格式条款相冲突的,应当以手写的部分为准,因为手写部分更能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 9、签合同之前有口头约定,签合同时出于信任没有认真校对,合同叙述和口头约定不一致,该如何? 答: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口头约定而非正式合同,则可向法院申请变更相应的合同条款。 10、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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