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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德民律师,执业证号:047304,资格证号: A222871。广东雄师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尤其擅长法律顾问、刑事案件、经济纠纷、离婚纠纷、劳动案件。
一、自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侯律师就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聘请,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为其主动申请取保候审;
二、可以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中有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可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三、可以在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四、如果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五、如果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可以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六、如果可以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七、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在案件代理中,侯律师非常熟悉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精通于寻找办案机关的办案漏洞,对办案机关违法取证等程序违法,以及事实不清、证据存疑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有利的关键之处善于抓住。其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自执业以来,侯律师潜心研究刑事辩护业务,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在庭审质证和辩论方面,技巧已经很娴熟。常常能从细节入手,找到突破口,切中案件要害,从而说服法官采纳其辩护观点,终羸得审判人员的认同。
执业感言
受人之托,终人之事
附:在刑事会见中,可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如下权利: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及时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
(7)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有关规定;
(10)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
(11)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律师荣誉Lawyer Hon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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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感言Practitioners Testimonials
受人之托,终人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