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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定制 | 否 | 品牌 | 东风 |
类型 | 多用途货车 | 装载重量 | 微型(总质量≤1.8吨) |
用途 | 平板式货车 | 发动机型号 | 品牌车型马力不同 |
型号 | 二拖三散装水泥罐车 | 外观颜色 | 红 |
驱动形式 | 双拖 | 总重量 | 车辆出售15263703703 |
变速箱类型 | 手动 | 整车外形尺寸 | 车型 |
货厢内部尺寸 | 规格 | 轮胎数 | 真空或钢丝 |
乘员/座位数 | 3 | 门数 | 二门 |
百公里油耗 | 标准 | 底盘型号 | 轻型或重型 |
额定载质量 | 吨 | 燃料种类 | 汽油 |
整备质量 | 装载 | 轴距 | 福田欧曼戴姆勒GTL欧曼ETX欧曼EST |
最大扭矩 | 拖挂车 | 最高车速 | 120公里 |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本省生产的袋装水泥,按每吨袋装水泥8元标准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非本省生产的袋装水泥,按每吨16元的标准征收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按工程项目的管理隶属关系预交。由主管机构按工程项目使用水泥总量核定专项资金数额(其中工期超过2年以上的可分期分数额核定),属包工包料建设的,由建筑施工企业预交专项资金;属建设单位购料建设的,由建设单位预交专项资金。
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对未预交专项资金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对已开工的不予办理隐蔽工程验收。
第十八条 已预交专项资金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凭购买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合法***,经原主管机构核准,按下列比例退回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使用量达到水泥使用总量70%以上或工程主体结构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全额退回预交的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使用量占水泥使用总量30%-69%的,按实际使用量所占比例退回预交的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使用量低于水泥使用总量30%的,预交的专项资金不予退回。
不予退回的专项资金和预交专项资金所产生的利息,一并转入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