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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5——2003)规定,承重结构用材分为原木、锯材(方木、板材、规格材)和胶合材。锯材是由原木锯制而成的任何尺寸的成品材或半成品材。方木指的是直角锯切且宽厚比小于3、截面为矩形(包括方形)的锯材。板材指的是宽度为厚度3倍或3倍以上的矩形锯材。规格材指的是按轻型木结构设计的需要,木材截面的宽度和高度按规定尺寸加工的规格化木材。胶合材指的是以木材为原料通过胶合压制而成的柱形材和各种板材的总称。
根据建筑木方的等级要求分为三个等级:Ⅰ等材、Ⅱ等材、Ⅲ等材。
1.Ⅰ等材要求规定每1米平均斜度不允许超过5厘米。Ⅱ等材要求规定每1米平均斜度不允许超过8厘米。Ⅲ等材要求规定每1米平均斜度不允许超过12厘米。
2.Ⅰ等材髓心要求***要避开受剪面,这样才符合标准要求。Ⅱ等材、Ⅲ等材髓心要求不限。
3.一个要求是以上三个等级木材不允许出现被腐蚀现象发生。Ⅰ等材要求:在挂件任一面15厘米长度上的木节尺的总和不允许大于面宽的1/3。Ⅱ等材要求在挂件任一面15厘米长度上的木节尺的总和不允许大于面宽的2/5。Ⅲ等材要求在挂件任一面15厘米长度上的木节尺的总和不允许大于面宽的1/2。
根据木材中存在的缺陷种类和缺陷尺寸的不同,用于普通木结构的原木、方木和板材的材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Ia、IIa、IIIa三级;胶合木构件的材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Ib、IIb、IIIIb三级;轻型木结构用规格材的材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Ic、IIc、IIIc、IVc、Vc、VIc、VIIc七级。材质等级划分中Ia、Ib、Ic材质为好,木材中缺陷少。
普通木结构构件设计时应根据构件的主要用途按表8-4的要求选用相应的材质等级。用于普通木结构的原木、方木和板材可采用目测法分级。
建筑工地木方百规格:(厚度X宽 单位:CM) 35X85 38X88 、知4X9 、5X9 、5X8 、4X7 、6X10,95X95,15X15,18X18、5X24等,也可根据客户道要求量身订做。版木方长度有:权 2M、2.5M 、3M、4M,6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