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莆田金融犯罪律师

评论: 3 浏览:1121 发表于:201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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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第22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9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2014年10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第22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9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2014年10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 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并给予互认AEO企业相应通关便利措施。

  第五条 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合作需要,与***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或者地区海关建立合作机制,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六条 海关应当采集能够反映企业进出口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二)企业进出口经营信息;

  (三)AEO互认信息;

  (四)企业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

  (五)其他与企业进出口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 海关应当在保护***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企业下列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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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7****21112017-11-08 01:00

    谢谢你啊,好文章不顶不行

  • 153****26932017-11-07 01:00

    小编中文都不过关,说的东西好乱,没看懂,分好句子再发

  • 158****36762017-11-06 01:00

    文章说真的是完美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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