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落实中药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2015年第286号)

评论: 0 浏览:818 发表于:2017-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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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 中药 提取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家 食品药品 监督 管理总局于2014年7月印发了《关于加强中药生产中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135号,以下简称

    针对 中药 提取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 食品药品 监督 管理总局于2014年7月印发了《关于加强中药生产中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135号,以下简称135号文件),明确了中药提取和提取物管理要求并规定了过渡期。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凡不具备相应提取能力的中成药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135号文件的要求,停止批准中药提取委托加工。对于已经批准的中药提取委托加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从2016年1月1日起停止委托提取。对于不具备中药前处理和提取能力的中成药生产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停止相应中药品种的生产。逾期不停止生产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下同)第七十八条规定严肃查处。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生产使用中药提取物***备案。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中成药***药品标准***项下载明,且具有单独***药品标准的中药提取物实施备案管理。凡生产或使用上述中药提取物的企业,都***按照《中药提取物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见135号文件附件)在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凡是违反规定、使用未备案的中药提取物投料生产中成药的,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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