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工业盐腌大头菜被公诉 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评论: 0 浏览:503 发表于:2017-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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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讯 (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钟荐轩)近日,中山市第二市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食品罪,将使用 工业盐 腌制大头菜并销售的被告人何某英提起公诉,以打击这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

    广州日报讯 (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钟荐轩)近日,中山市第二市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食品罪,将使用 工业盐 腌制大头菜并销售的被告人何某英提起公诉,以打击这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中旬,被告人何某英从一名身份不明男子处购入一批工业盐(日晒盐),在其位于中山市阜沙镇的工场内用于腌制大头菜,并销往临近镇区的市场。2015年1月5日下午,执法人员在上述工场内将被告人何某英查获,当场缴获大头菜成品50千克、大头菜半成品3500千克及剩余工业盐1吨。
 
    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盐业产品检验站检测,上述被缴获的工业盐符合《工业盐》日晒工业盐二级要求;碘含量不符合《食品******标准食用盐碘含量》的要求。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何某英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制作大头菜,无法提供上述日晒盐的合法进货来源,其使用工业盐加工腌制大头菜的行为,属于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
 
    据参与案件调查的检察官介绍,工业盐的主要成分为亚硝酸钠,主要用于建筑施工、制造染料、防锈剂、印染及漂白等方面,具有强毒性,能引起急性中毒,还会致癌。因此,刑法明确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贮存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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