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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淄博6月13日讯(记者 丁稳 通讯员 张允文)近日,记者从淄博市博山区法院获悉,日前,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危害
食品安全案件,被告人孙某低价从他人手中买入
工业盐,再高价卖给别人制作早点、
腌制
咸菜,孙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据了解,自2015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孙某为获取非法利润,分两次以每袋40元、3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买入29袋工业盐(每袋100斤),然后以每袋1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孙某甲、孙某乙、刘某某等人用于制作早点、腌制咸菜供客人食用,共计卖出18袋工业盐。
2016年1月6日,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民警及博山区盐务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孙某家中车库内查扣了剩余的11袋工业盐。经山东省盐及盐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站检测,被扣押的盐符合精制工业盐优级技术指标要求。根据《山东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修正)》的规定,淄博市博山区属于碘缺乏地区,应销售含碘盐。
法院审理认为,食盐安全事关每个人的饮食健康,***为防控疾病安全,颁布的《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严禁将工业用盐作为食盐销售。因此,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目前,被告人在上诉期内没有上诉,判决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