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的一切问题都可以问采购专家小美!
为了维护厦门稳定,对厦门地区的就业人员制定了失业保险条例,该法规的制定能够保障失业人员在短期内的正常生活,促进其再就业。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2000年6月22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2月2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7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二十部经济特区法规名称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26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两部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四)***机关及其劳动合同制职工;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七)境外企业驻厦门代表机构及其中方员工;
(八)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