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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的王某就是一位“职业打假人”。他在超市买了袋
紫薯仔后,先去食药局
投诉产品的执行
标准过期,后去法院起诉紫薯仔生产厂家和超市索赔近万元。2016年2月23日,广州市从化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超市退还货款10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2015年9月18日,王某在位于广州市从化区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一包紫薯仔,单价10元。购买后,王某吃光了紫薯仔,身体也没出现什么问题。吃完后,他拿着包装袋子及购***,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称该商品袋子上印刷的执行标准已过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后对生产厂家进行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还奖励了举报人王某300元。之后,王某又到广州从化法院起诉紫薯仔生产厂家及超市,要求销售紫薯仔的超市退还货款10元,并要求生产厂家支付惩罚性赔偿款1000元,赔偿其交通费、印刷费及精神损失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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